版主留言昨夜風(8-5-2016 10:44 AM): 有很大部分是複製 | |
专门去查了下聚众淫乱罪是个什么东东,学习学习。还真有这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在百度百科上还看到这样几段有意思的话:
1、聚众淫乱违犯了公共生活规则,破坏了公共秩序。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感到淫乱犯罪的客体不好理解,认为这类行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乱之外,通常都是暗地进行的,并且是互相自愿的,因此不好说就破坏了公共秩序。就像该排队却插队的人一样,都是自愿的,自愿受排队的人的白眼。法律没有“在公共场所”的字眼,对此罪不区分是否让他人看见。所以上一句纯属误导与胡扯。【点评:确实有很多人,包括本人,都智商有限,不能明白在暗地里聚众那啥破坏了什么公共秩序?如果说通奸破坏了家庭秩序,还好理解一点,但事实上刑法上根本没有通奸罪,通奸一万次也不构成犯罪的。暗地里聚众那啥比通奸更能破坏公共秩序吗?】
2、本罪的主观方面既然是直接故意,那它就必然具有犯罪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众淫乱犯罪。……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表明行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经济目的,既不是基于义愤,也不是基于某种非法利益……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能够把本罪与各种追求政治目的区别开来,是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主要标志。【点评:如果带上政治口号,例如实现共产主义之类的口号,或者实验某某主义派别思想而聚众那啥,是否可以免罪?】
3、2010年两会期间,女社会学家李银河,将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建议,委托一名全国人大委员和一名政协委员送交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银河称,“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不应当认定为有罪。李银河表示,这一罪名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因此建议取消。有个别声音支持李银河,但有不少网友指责李银河破坏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人们引向沉溺性的罪恶深渊无法自拔,是在博取大众眼球,赚取知名度。【点评:那些不少网友所说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夫多妻制吧……春秋、战国、秦、汉、唐、宋、元、明、清、应该都是一夫多妻制吧,历史学得不好,如果有误,请指正。难道那些不少网友的意思是:一男多女式的聚众那啥是中华传统美德,男的多了女的少了的聚众那啥就是破坏了中华传统美德。所以只能一男多女,不能男多女少的那啥。所以,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来说事的人其实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认真回复有加分的吧。】【逐渐有点明白规则了。】
[ 本帖最后由 hbycszs 于 2016-5-8 11:2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