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TTTXXX 发表于 2008-6-17 09:48 只看TA 1楼 |
---|
|
[转帖] 教育部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不仅要教书,要有教学能力,而且应当有教育能力,要做到为人师表,既教书又育人。范跑跑那种不管学生死活,只顾自己逃跑的行为显然在学生中树立了相当坏的“榜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据此规定,取得教师资格,不仅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学能力,而且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有教育的能力。那么,什么是良好的思想品德?显然,爱护学生,在学生处于危难之际时,勇于救护学生是其中的应有之意。范跑跑在地震中的表现显然已经不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良好的思想品德”,因而已经不具备教师的资格。 综上所述,教育部取消范跑跑的教师资格于法有据,范跑跑声称要起诉,那是他的权利,不过从我们法律人的观点看来,他是不可能胜诉的! |
0 |
xiaokuai 发表于 2008-6-17 19:50 只看TA 3楼 |
---|
其实我不怎么同意解聘范跑跑的,毕竟不能逼人太甚,别人不仁,我们就不义,这样让范跑跑没饭吃也太绝了.有些衰友居然还建议他去做跑鞋广告,还说肯定发,亏你想得出来.既然这样,帮人帮到底,我为他想了一些广告词:1""我跑,我跑,我跑跑跑,我叫范跑跑,饭桶的范,逃跑的跑,穿了XX鞋,我跑得比以前更快了" 2""你有个性吗,你贱(健)吗,请穿XX鞋" 3"我范跑跑绝对不是浪得虚名的,有人说兔子比乌龟跑得还快,可我敢说,穿了XX鞋后我跑得比兔子还快".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