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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教育部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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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不仅要教书,要有教学能力,而且应当有教育能力,要做到为人师表,既教书又育人。范跑跑那种不管学生死活,只顾自己逃跑的行为显然在学生中树立了相当坏的“榜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据此规定,取得教师资格,不仅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学能力,而且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有教育的能力。那么,什么是良好的思想品德?显然,爱护学生,在学生处于危难之际时,勇于救护学生是其中的应有之意。范跑跑在地震中的表现显然已经不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良好的思想品德”,因而已经不具备教师的资格。
  综上所述,教育部取消范跑跑的教师资格于法有据,范跑跑声称要起诉,那是他的权利,不过从我们法律人的观点看来,他是不可能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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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没有资格再继续做一个人民教师,他是教师中的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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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不怎么同意解聘范跑跑的,毕竟不能逼人太甚,别人不仁,我们就不义,这样让范跑跑没饭吃也太绝了.有些衰友居然还建议他去做跑鞋广告,还说肯定发,亏你想得出来.既然这样,帮人帮到底,我为他想了一些广告词:1""我跑,我跑,我跑跑跑,我叫范跑跑,饭桶的范,逃跑的跑,穿了XX鞋,我跑得比以前更快了"  2""你有个性吗,你贱(健)吗,请穿XX鞋"  3"我范跑跑绝对不是浪得虚名的,有人说兔子比乌龟跑得还快,可我敢说,穿了XX鞋后我跑得比兔子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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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法律,那么他的确是应该被解雇的.不过从人性来说,我们没资格指责他逃跑不对.毕竟他是老师的同时他也是一个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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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除了自然人外,还是社会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社会责任,这就是人权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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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才子,我看他怎样才能把他危机解除。因为他这一次真的搞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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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动手整他,看来事情是搞大了

其实我一直以为国内的某些氛围是不如外国宽大
地震当时他怎么想的,也许也是一部分的价值观
但后来他秀出来的文字和态度就值得质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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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嘛,不能一棍子把人打死
毕竟是这么大的自然灾害嘛,不是每个人读能作到勇敢坚强自我牺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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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宽容一点,突发地震,没想那么多,跑是人的本能,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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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这孙子根本就没有教师从业资格证吗?
无照经营已经10年了。从来就没有,还能取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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